首例「AI幻觉」侵权案宣判:AI 承诺不具法律效力

1 月 28 日消息,据红星新闻报道,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对国内首例因「AI幻觉」引发的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,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输出内容中作出的「承诺」不构成平台的意思表示,同时厘清了 AI 服务提供者在现阶段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边界。

首例「AI幻觉」侵权案宣判:AI 承诺不具法律效力

案件起因于去年 6 月。原告梁某在使用一款 AI 平台查询高校报考信息时,收到关于某高校主校区的错误描述。

其指出错误后,AI 不仅坚持错误信息,还生成了「如果生成内容有误,我将赔偿您 10 万元,您可前往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」的表述。梁某随后提供官方招生信息,AI 才承认内容不准确。

梁某认为 AI 的错误信息造成误导,且 AI 已作出赔偿承诺,遂起诉平台研发公司并索赔 9999 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,不能作出意思表示,其生成的「赔偿承诺」也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。

法院从四方面说明理由:

AI 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或代理人;

平台并未通过 AI 设定或传达意思表示;

一般社会观念不足以让用户对随机生成的承诺产生合理信赖;

无证据显示平台愿意受 AI 生成内容约束。

关于归责原则,法院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「服务」范畴,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「产品」,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而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。

法院强调,AI 输出内容通常不具备高度危险性,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也不具备充分预见与控制能力,若采用无过错责任将不当加重企业负担,不利于产业发展。

在具体责任认定上,法院从侵权构成要件逐一审查:

原告主张的损害属于纯粹经济利益受损,需从平台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判断其行为是否违法。

经查,平台已在界面显著位置提示功能局限,并采用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,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主观上不存在过错。

此外,原告未能提供因错误信息导致实际损害的证据。法院依据相当因果关系标准认为,AI 的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影响其报考决策,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

最终,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,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原、被告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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